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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六四”協定
作者:吳殿卿 責任編輯:王浩鐘 來源:《鐵軍》2013年第5期 日期:2013-08-23 瀏覽次數:8331
1953年6月4日,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署了第一個關于海軍裝備的正式文件《關于海軍交貨和關于在建造軍艦方面給予中國以技術援助的協定》。為了簽訂這一協定,從中央軍委領導毛澤東、周恩來到政務院、海軍,上上下下都做了大量工作……
1953年6月4日,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署了第一個關于海軍裝備的正式文件《關于海軍交貨和關于在建造軍艦方面給予中國以技術援助的協定》,習慣上,按簽訂時間稱“六四”協定。
為了簽訂這一協定,從中央軍委領導毛澤東、周恩來到政務院、海軍,上上下下都做了大量工作。
1952年4月至6月,由海軍司令員肖勁光任團長,率領由海軍分管裝備的副司令員羅舜初、海軍修造部部長林真、重工業部船舶局副局長羅叔平等人組成的代表團,到蘇聯進行了工作訪問。他們在莫斯科待了一個多月,就海軍裝備購置、技術轉讓等問題,與蘇海軍部部長庫茲涅佐夫、蘇軍副總參謀長法金及各方面專家進行了多次會談,對按照中國海軍五年建設計劃需要購置和要求轉讓的各種裝備、技術等進行了初步磋商。代表團回國后,將訪問情況、會談成果向中央寫了報告,肖勁光還當面向毛澤東主席作了口頭匯報。為表示感謝并敦促商定成果的落實,毛主席親自給蘇聯領導人斯大林寫了信、打了電話。接著,羅舜初于同年8月、翌年初兩次訪蘇,與蘇海軍部具體談判、協商。經多次交流、洽談、磋商,兩國達成共識,于1953年6月4日共同簽署了“六四”協定。
“六四”協定是由當時在蘇聯訪問的政務院財經委副主任、重工業部部長李富春,代表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的。協定寫明,蘇聯政府保證在1953年至1955年內向中國提供海軍裝備和建造軍艦技術上的援助。具體內容、項目,按“協定”的三個附件所列執行。
附件一規定,蘇聯政府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類艦艇(成品)32艘(合計14500噸)。其中包括07型驅逐艦4艘、C型魚雷潛艇2艘、M型魚雷潛艇4艘、123K型魚雷快艇22艘;各種飛機148架,機場地面設備車67輛;各種火炮150門,魚雷、水雷、深水炸彈,各種炮彈,觀測、通信、航保、防化、防救等各類配套設備器材若干(具體數目筆者略)。
附件二規定,蘇聯交付各類成套造艦材料(又稱“半成品艦艇”)由中國船廠裝制的艦艇49艘(合計13500噸)。其中包括01型護衛艦4艘,03型潛艇3艘,122比斯型驅潛艇(又稱04型獵潛艇)4艘,254K型基地掃雷艦4艘,151型江河掃雷艇10艘,183型魚雷快艇24艘;蘇聯方面無償地給中國方面以建造軍艦和生產水雷的轉讓權。
附件三規定,蘇聯無償轉讓制造艦艇技術圖表和工作圖表,以及生產水雷、安裝火炮等技術文件。在1954年至1955年內,派遣不少于150名蘇聯專家到中國,在中國工廠建造艦艇方面給予技術援助。在恢復“重慶”號巡洋艦方面,給予中國政府以技術援助(條件由雙方另行商定)。
“協定”還規定,在本協定有效期的每一年度中,交貨價值的1/3,將由中國方面按中蘇貿易協定的條件,于同一年內,由中國向蘇聯交付貨物的辦法償付(即交付現款)。交貨價值的2/3,則由蘇聯政府根據本協定的目的給予中國政府的貸款償付。貸款額為6.1億盧布,年息2%。從1954年1月1日起,按每年同等數量,10年內償付完。
在“六四”協定執行過程中,中蘇兩國政府于1954年、1956年又先后兩次簽署了補充協定和議定書。其中,1954年10月12日簽訂的“補充協定”中規定:蘇方在1954年至1955年期間增加向中國供應成品C型潛艇2艘、122比斯型驅潛艇6艘、254K型基地掃雷艦2艘;將原訂的10艘江河掃雷艇改訂為4艘254K型基地掃雷艦;增加轉讓制造2艘03型潛艇、12艘183型魚雷快艇、10艘122比斯型驅潛艇的材料和設備。1956年1月28日中蘇簽署的補充協定即“議定書”,確定用“六四”協定余款訂購6艘03型潛艇(成品),4艘03型潛艇、18艘183型魚雷快艇的設備和材料。
通過“六四”協定,中方先后從蘇方共購得艦艇137艘,其中成品42艘,半成品95艘。這是中國第一次、也是此后多少年里從蘇聯進口海軍裝備、取得技術轉讓權數量最大的一次。
對這一協定的意義,肖勁光在晚年的回憶錄中這樣說:“應該說‘六四’協定的簽訂,對于海軍的裝備建設還是起了相當大的作用。特別是根據這項協定,我們向蘇聯購置了護衛艦、潛艇、掃雷艦、大型獵潛艇、遠航魚雷快艇等五種型號的全部技術圖紙資料和一批材料、設備,在我國造船廠自行裝配制造艦艇,有效地培養鍛煉了我國造船工業的技術力量,為我國自行制造海軍艦艇打下了重要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