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軍》
- 特稿
- 老兵親述
- 尋訪新四軍老戰士
- 中國夢·邊防情
- 多彩軍營
- 昔日根據地 今日新農村
- 海洋島嶼與國防
- 感懷新四軍
- 新四軍詩詞品讀
- 崢嶸歲月
- 綿綿思念
- 將帥傳奇
- 史林新葉
- 老兵風采
- 鐵軍精神進校園
- 我與新四軍
- 紅色景點
- 藝苑
- 連載
- 本刊專訪
- 特別閱讀
- 我與鐵軍
- 新四軍故事匯
《鐵軍·紀實》
《鐵軍·國防》
您的位置: 首頁 > 《鐵軍》 > 海洋島嶼與國防 > 制定法規 依法行事——外國后備力量動員
制定法規 依法行事——外國后備力量動員
作者:兆忠 勁紅 責任編輯:王月紅 來源:《鐵軍》 日期:2015-08-05 瀏覽次數:8325
戰爭動員,亦稱國防動員,是指國家為準備戰爭和實施戰爭而在相應范圍內,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所采取的統一調動人力、物力、財力的緊急措施。分為全國總動員和局部總動員。戰爭動員,作為具有確定含義的軍事學術用語,始見于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抗擊歐洲反法同盟武裝入侵的戰爭時期。當時的法國國民公會為了武裝廣大人民群眾,抗擊來犯之敵,頒布了《全國總動員法令》,首次提出了“動員”的概念。之后,“戰爭動員”一詞便開始被各國所采用。
戰爭動員涉及動員領導體制、動員法規、動員計劃、政治動員、武裝力量動員、經濟動員、交通運輸動員、郵電通信動員、醫藥衛生動員、科學技術動員、人民防空動員、支前動員、預備役動員等諸多領域。在高技術戰爭條件下,戰爭動員又有新的內涵和外延,而且隨著戰爭形態的變化有新的發展。
為了保障戰時后備力量動員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動員速度和效益,外軍十分重視后備力量動員法規和制度的建設。美、英等發達國家,法規制度比較健全,法治觀念已經確立,因而在后備力量動員中更加強調依法實施。
■ 制定法規,為實施動員提供法律依據
在美國,國會頒布的法律是最高層次的動員立法,是實施預備役動員的基本法律依據,其中又分為基本法律和專項法律兩類:基本法律主要有1947年的《國家安全法》,1973年的《戰爭授權法》,1976年的《國家緊急狀態法》。專項法律主要有1948年的《選征兵役法》《民航后備隊條例》,1951年的《普遍軍訓與兵役法》和1952年的《武裝部隊預備役法》等。同時,還有總統頒布的行政命令、國防部長頒布的國防部指令、各軍種頒布的動員條令、條例等作為美國預備役動員使用的法律依據。其中,1976年《國家緊急狀態法》規定: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時,必須同時或在此后頒布的行政命令中說明他所啟用的法律依據,如果采取的行動超出法律依據的范圍,總統必須頒布新的行政命令,并且進一步說明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據。
1991年,美國還將《美國法典》《公法》、聯邦條例、行政命令以及部門條例中涉及動員的法律集中匯編,頒布了《與國防部有關的戰爭與緊急狀態法律法令匯編》,列出400余種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危急情況下總統或政府官員授權采取的應急措施,使得各種重要資源的動員計劃與行動均有法可依。
英國為了確保戰時國家對人力和物力的動員,制定了一系列動員法規,其中與預備役動員有關的主要有兩項:一項是1980年頒布的《預備役部隊法》,另一項是1985年的《預備役部隊與就業保障法》。1980年的法律規定:“當出現危機需要進行戰爭準備時,首先動員和征召已退出現役但正在服預備役的正規預備役人員,爾后再動員地方軍或其他志愿預備役人員服現役,并可將其部署到世界任何地區。如果國家面臨嚴重威脅或發生了大規模突發事件,在動員正規預備役前,可首先征召志愿預備役人員;當英國本土可能或即將受到攻擊時,內務大臣也可下令動員部分地方軍和皇家空軍輔助隊人員”。各項法規的建立,為英國實施快速的后備力量動員提供了可靠的依據。英阿馬島戰爭中,英國健全的動員法規為其快速動員組建遠征艦隊提供了很好的保證。
■ 依據法規,確保動員指揮機構的權威性
美國的《國防法》規定:最高決策機構是國家指揮當局和國會。國家指揮當局由總統和國防部長組成,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其副職或指定的代表組成。軍隊的調動,軍事行動的實施都要得到它的授權。國家安全委員會是其決策咨詢機構。國會對戰爭動員行動擁有建議權和審批權,在平時狀態下可宣布實施全面動員和總動員。
按發展進程將動員行動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計劃和準備階段,要求國家和軍隊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第二階段為危機管理階段,此間總統隨時可能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并行使征召20萬名精選預備役人員加強現役部隊的權力;第三階段為緊急狀態或戰爭狀態階段,國會正式宣戰或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預備役部隊由平時進入戰時狀態,軍工企業加速和擴大軍品生產,其他有關行業也從平時轉入戰時狀態。
英國的《國防法》規定:戰時動員由內閣與海外政策委員會和國防部直接領導,各軍種參謀部的動員委員會負責本軍種預備役人員動員政策和計劃的制定,以及對預備役人員動員的具體組織實施。英國總動員由內閣會議提出,經議會批準,由女王簽署發布。局部動員在發生危及英國及其盟國利益的低強度沖突時進行,由內閣向議會提出法案,直接授權國防大臣發布命令,征召部分預備役人員。
俄羅斯的《國防法》規定:動員決策體制由總統、安全會議和聯邦議會等部門構成。其中,議會是宣布戰爭動員的最高決策機構,俄聯邦總統負責將有關戰爭動員問題提交議會討論。俄政府負責向總統提交動員情況下應召服役人數的建議,組織制定和執行動員計劃。動員的執行機構分為軍隊系統和地方系統兩部分。在軍隊系統中,總參謀部下設組織動員部,部長由副總參謀長兼任,主要負責征兵、動員和預備役訓練工作,提出武器發展和改進建議。各軍兵種也設有動員部,主要負責本軍兵種的兵員動員工作。各軍區設有組織動員局,由總參組織動員部直接領導,主要負責轄區范圍的動員工作。各集團軍、軍、師、團均編有動員軍官。俄聯邦各共和國、自治州、自治區、邊疆區、州和市均設有兵役委員會,作為當地軍事動員和兵役登記的軍事領導機構;兵役委員會屬軍隊建制,既受總參謀部和所在軍區領導,又享有地方同級政府中一個部門的權利。在地方系統中,國家計劃委員會設有動員局,負責對各級動員部門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總參謀部和各軍兵種平時都依據預案制定好動員計劃,并根據情況變化每年修改一次。戰時發布動員令后,動員計劃可不經任何批準手續立即實施。戰時,由議會發布動員令,國防部長根據國家動員令發布武裝力量的一部或全部轉入戰時狀態的命令;在國防部長的監督下,總參謀部通過組織動員部向各軍區、各艦隊發出指示。
■ 依據法規,實施強制性動員征召
依法對后備力量實施強制性動員征召是世界主要發達國家應付戰爭或發動戰爭時,保證有充足的武裝力量投入戰爭而采取的一種措施。
依法對后備力量實施強制性動員征召是在法律較為完善的國家進行的一種對后備力量動員征召的方式。
美國法律規定,接到征召命令的預備役人員,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動員站報到,由動員站對預備役部隊或單個人員訓練和裝備狀況進行檢查和鑒定,若符合規定的標準,即將其編入需要擴充的現役部隊,或者送到訓練基地進行必要的短期集訓。
在1990年爆發的海灣戰爭中,美國共進行了3次強制性征召預備役人員。1999年科索沃戰爭中,美國總統克林頓授權國防部征召包括2.5萬名空軍預備役人員在內的33102名預備役軍人加入現役。伊拉克戰爭是美國動員預備役人員參戰數量最多的一次。
日本《自衛隊法》第70條規定:征召命令必須以書面形式下達。預備役人員接到防衛征召命令后,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報到。逾期3日未到指定地點報到者將處以3年以下徒刑。
英國法律規定:除領取養老金的預備役人員外,所有其他預備役人員在接到征召通知后,均須在12小時內向所在的動員部隊、動員中心或“增援部隊招募站”報到。領取養老金的預備役人員,接到通知后3天內到指定的地點或部隊報到。海灣戰爭和科索沃戰爭中,英國政府都依據法律對預備役人員進行了強制性征召,以保證戰斗支援、戰斗勤務支援和作戰任務的需要。